周先生,湖南人,曾经是一名下岗工人,后辗转到了上海,和妻子经营了一家小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在夫妻俩的悉心经营下,生意还算红火。
周先生妻子:像我老公,都是一个下岗工人,出来闯也不容易,开始从打工,慢慢自己做小老板,然后一步一个(脚印),自己搞了一个小公司。
夫妻俩说,自打他们创办了这家公司,生意上一直比较顺利。然而就在生意刚刚有所起色的时候,在他们身上,却发生了一件十分蹊跷的事情。
一天下午,夫妻俩接到了一位客户打来的电话,对方告诉他们,上次的欠款,已经打到他们的银行卡上。
周先生妻子:有人说给我们打钱了,然后我们去查卡,然后查卡,语音电话查卡。
高兴之余,夫妻俩拨打了银行的电话进行查询,但是由于他们的客户比较着急,没有说清楚打在了哪一张银行卡上,两个人只好把所有的银行卡查询一遍,然而电话中的声音,却让两个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周先生妻子:语音就是讲,你的卡已被注销。
我们就奇怪了,这个卡怎么注销了?卡在我身上,身份证在我身上,我跟我老公都在公司里上班,怎么会注销呢?
在听到这一消息后,夫妻俩匆忙赶到附近的银行再次进行查询。
周先生妻子:我们就急急忙忙跑到我们就近的银行,我们去卡机上面一查,确实被注销了。
周先生妻子:当时我们就在银行里,柜台上面查,怎么回事?看我们的钱,今天怎么没有了?然后再银行一查,就款子取了16万走了。
周先生的银行卡被人注销,卡里的16万元现金也突然不见了,然而整件事情的发生却没有任何征兆,周先生说,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在他自己手里,在保管上,绝对不会出现问题,是不是银行的查询系统出了问题呢?如果不是,周先生和她妻子辛辛苦苦攒下的16万块钱,到底去哪儿了呢?周先生和妻子,赶紧跑到当时办这张卡的银行,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遭遇。
问:你当时听到你的钱被取了以后,你有没有检查一下自己的卡和身份证?
周先生:这个我不用检查,因为在我手上。我在电话查卡的时候,就把卡拿出来对了,号码输入密码这么来的,电话一告诉我注销了,一注销了,我就感到很(慌张了),但是我把那个卡,身份证拿着去,银行一看,我傻了,他也傻了。
银行告诉周先生,他的这张卡确实曾在他们的银行办理过注销业务。可是,怎么会有人注销掉自己正在使用的银行卡呢?在周先生的要求下,银行调取了这张卡被注销时的工作记录。
周先生妻子:卡在这里,身份证在这里,钱没了,怎么交代?
在银行的工作记录上,周先生的这张银行卡确实已被注销,而注销的理由是:磁卡损坏。
周先生:我们就当晚上就赶过去,赶过去确实,还调了录像给我们看,说在那里输了什么什么密码,然后说他的磁卡,就是他的卡坏掉了,然后要换卡。然后让他出示身份证,他真的是出示了身份证。
根据银行的工作记录显示,注销业务符合银行规定,然而据当天的银行工作人员回忆,来办理注销业务的那位“周先生”,和今天这位,不是同一个人。
周先生:银行是这么说的,就是那个嫌疑人,就拿着我的一张假的身份证,就是一代身份证,拿着我的一张假卡,他就和我一模一样的卡,农行的卡,但是就是号码是一样的。就把他蒙混过关了。
在办理完注销业务后,周先生卡里的钱,自然也全部被转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新卡上。
周先生:因为假卡肯定是磁都没有,就给他的换了一张,把卡一换了,那肯定取钱就很简单,下一步就开始取钱了。
周先生:当时一查,取了两笔,第一笔是在柜台取的5万,第二笔是在另外一个地方取了11万。
一夜之间,自己辛苦攒下的积蓄被人一掏而空,周先生和妻子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伤心之余,夫妻二人在银行的建议下。向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
周先生妻子:当天晚上回来之后,我老公很不开心,病倒了,打了三天吊瓶,我当时就安慰他,我说这个钱,我们在银行里,应该是最保险的地方,你不用急,会给我们一个公道的,卡、身份证在我身上,钱不见了。那你肯定是要赔我了,///你一个银行是我们老百姓最相信的地方,就像一个保险柜一样的,我放在你那里我就放心了。
如周先生的妻子所说,银行就像一个“保险柜”,而银行卡、身份证和取款密码,则是“保险柜”上缺一不可的钥匙。然而犯罪嫌疑人却凭借着一张假身份证和一张假银行卡,用注销原卡的方式,打开了周先生的“保险柜”,并取走了里面的十几万块钱。然而这个看似天衣无缝的计划,真的就没有一点儿破绽吗?
在一些银行的制度及章程中,关于各项业务流程,都有详细的操作规范。注销银行卡业务也不例外。
电话采访:我的银行卡消磁了,应该怎么办?
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讲述操作流程
按照银行的操作流程,想要注销银行卡,身份证、银行卡和取款密码三者缺一不可。那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蒙混过关,通过如此严密的审核流程的呢?周先生说,其实银行并没有严格按照流程操作。
同期:我原来申请卡的时候是第二身份证,他(嫌疑人)用的是这个一代身份证,他这个一代身份证没有防伪标志,再说他这银行里,没这个东西去验证这个一代身份证是真假。他没这个设备,然后他这卡呢,自己发的卡也没真伪,也没法鉴定,所以就蒙混过关了。
周先生认为,银行对假身份证和假银行卡没有做出正确的鉴(四声)别,理应对自己丢失钱财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银行却认为,丢失钱财的关键问题,出在周先生身上。
周先生:银行的监控的东西就调给我看,就说那个犯罪分子知道我的密码,他说办卡是需要要输入密码。
他们说,我这密码,他知道密码,是我自己泄露密码的,就这么一个理由。
同期:就是我把密码告诉,你能取了钱,我现在把密码你,你会取钱去?你能取的了吗?谁都取不着?他必须要凭身份证、原始卡、密码,这三者,如果有一样不行,那你都重来。
对于周先生的疑问,银行的解释是,他们没有验证身份证真伪的相关设备,而对于已经消磁或者损坏的银行卡,他们更是无法辨别真伪,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凭借取款密码进行验证。
周先生:银行意思就说,这密码是唯一的,只有你知道,你不泄露怎么泄露呢?
周先生妻子:我老公的密码我都不知道,就他自己知道。他自己记在心里,他也不是随便写在哪里,谁也不知道,就他自己知道。这个说我们密码泄露,我们从何泄露起?我们自己找不出原因。
同期:你关键是你银行监控不严,你为什么,连你自己发的卡,真伪都鉴别不了,你还做什么?
周先生告诉记者,对于自己存款被盗一事,银行显然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严格的审核,是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周先生:我找银行去讨过说法,多少或许能够赔一点。或者怎么回事,我发现银行他一直不理我,我打电话找他们,他们也没接,好像是还等公安结案再说,他说。
那我就说,那公安一直不结案,我一直拿不到,你看现在几年了,三四年,还没有抓到,那我永远拿不到,我说你永远不管我了?
银行说事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周先生密码泄露造成的,而周先生却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审核上出现了漏洞。而注销周先生账户的嫌疑人早已不知去向。那如果嫌疑人不落网,周先生无缘无故损失了16万块钱,就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了吗?究竟谁应该为周先生的损失负责呢?
周先生说,在他和银行的再三交涉下,银行始终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思,为了讨一个公道,周先生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官 沈澜:因为这个案子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找到,如果等这个刑事案件侦破结束以后,这个时间是不确定的,那么所以,如果按照这个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于储户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民事案子的解决,和刑事案件的了结,是不矛盾的,可以分别进行。
庭审中,周先生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审核不严格是造成自己损失的主要原因。
问:你期望银行给你一个,负多大的责任?
王先生:要讲的话,我期望值是应该赔100%,因为与我没关系,我的钱放在你银行里,你给搞没了,就像我把钱给你给我保管,你给我搞没了,你不找你要吗?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显示,当天银行在办理业务时,的确在资料审核工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法官 沈澜:那么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身份证虽然银行存现有的条件,他是无法识别这个第一代身份证是否有效真实,但是呢,我们从原告方了解到,周远宏在开卡的时候,也就是申办这个借记卡的时候,他曾经向银行留存到这个身份证的复印件。那么所以,我们法庭认为,虽然他无法识别这个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但是你银行完全可以把你以前的复印件,和现在这个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这个第一代身份证去进行比对,因为这个身份证当中,照片是不一致的。如果你现在比对好以后,完全可以识别这个身份证就是假的身份证。所以我们法庭认为,在这一点当中,银行具有一定的过错。
另外,关于银行卡的真伪,银行也并非没有办法鉴(四声)别。经过仔细比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假卡,和周先生的真卡并非完全一样。
法官 沈澜:那么另外一点,法庭认为,///银行如果具有稍有审慎义务,你可以识别,这个卡是变造和伪造的,但是银行的柜面人员没有识别。所以法庭认为,在这方面,银行他具有过错。
而关于银行一直在提的密码泄露问题,也是造成周先生损失的重要原因。
法官 沈澜:另外一个情节,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他所输的密码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密码完全正确,肯定这个密码有所泄露,/////那么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来看,银行卡的密码,银行柜面的工作人员,包括银行的中心的机房,他无法知晓,他只有你持卡人所持有。那么从这一点推断,一旦银行卡的密码的泄露,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推断,是原告方保管不当所造成。
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未能对经过变造的银行卡以及伪造的身份证予以识别,违反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另外,银行卡凭密码交易系通行(xing)规则,并为广大持卡人所接受,在取款人输入密码正确的情况下,应当减轻银行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义务。 故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原告周先生30%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8000元。
由于至今犯罪嫌疑人仍然没有落网,周先生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究竟是怎么被复制?银行卡密码又是怎么泄露的,仍然无从知晓。
接下来再给大家看一个更为蹊跷的银行卡失窃案,比起刚才那位周先生,这位杨先生的遭遇,就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了。一天下午,杨先生在公司上班时,突然接到了一家银行打来的电话,电话中银行告诉杨先生,他在这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已经刷爆了,起初杨先生还以为是骗子的诈骗电话,但当他收到银行发来的账单时,杨先生大吃一惊。
杨雄 这点钱我还是消费的起的,从那个单子上,消费的单子,我说你这个单子看,我这个会有这种东西吗?他要买的都是乱七八糟的东西。而且买的东西,也很不值钱的东西。就像恶意买的,就是一看瞎买的这种东西。
在银行寄给杨先生的对账单上显示,在十几笔消费中,多则几千元,少则几块钱,而且对账单上的姓名栏中,写的正是自己的名字。
杨先生 当时我说,我根本没有消费过这个卡,而且消费的地方也好像跟我消费的平时去的地方也不一样,所以我当时跟他们说了,我肯定没消费。
看到对账单后,杨先生大吃一惊,杨先生说,他曾经确实办理过这家银行的信用卡,但他始终没有收到银行寄来的卡片。
杨先生 因为当时这个卡已经刷到,已经刷爆了,刷爆以后,他就打电话跟我核实一下,我说当时这个卡我曾经是办过的,但是当时一直还没有收到过这个卡片
自己连卡都没有收到,信用卡怎么就被开通使用,甚至恶意透支了呢?杨先生将自己的情况告知了银行。然而银行的答复,再一次让杨先生感到事情的蹊跷。
在银行调出的通话记录中显示,曾经确实有人打电话到他们银行的信用卡服务中心,办理过开卡业务,而且对方当时使用的电话号码,正是杨先生当时使用的手机号。
同期 杨先生 :激活的情况他没告知我,等他消费之后,他跟我说激活了。////直到他说消费过来以后,我才知道,这个卡已经出来过。
根据杨先生和银行的说法,可以推断,杨先生的这张信用卡,极有可能是在寄送途中,被人拿走,那偷走杨先生信用卡的人,究竟是如何成功开通这张信用卡的呢?
电话采访:银行客服:讲述开通信用卡时,需要的条件,以此条件来确定,开卡人是本人。
而根据当时银行的电话记录显示,银行在开通周先生这张信用卡时,曾经做相关的审核工作,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发现任何漏洞。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对方也都能一一回答,那么,如果不是杨先生本人开通的这张信用卡,究竟会是谁呢?
一头雾水的杨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还没有收到过的信用卡,怎么就被人刷爆了呢? 随后杨先生向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经过警方的一番调查,警方判断,这个开通杨先生信用卡的人,很有可能就是杨先生身边的人。而更为巧合的是,他们公司的一名保安,几个月前无故辞去了工作。而在这名保安的工作内容中,就包括替公司员工收取信件的工作。而在邮局的签收记录上显示,杨先生的这张信用卡,正是他们公司的保安梁某所签收的。警方由此推断,保安梁某,很有可能是在杨先生不注意的时候,使用了他的手机,办理了信用卡开卡业务。
杨先生:他叫我回忆,我回忆好久,我实在回忆不出来。回忆不出来谁借我手机,或者打过电话。根本记不起来。
事情来龙去脉基本清楚,但是嫌疑人早已不知去向,一万多元的信用卡,消费,究竟谁来买单呢?
杨先生:他后来说跟我说,用我的卡激活的,所以叫我也要承担这个责任。
就叫我把这个钱尽快去还掉。那我肯定的!不是我消费的,我怎么会去换掉呢?
我没消费,我不承认这种消费,不承认这个费用由我来支出。
杨先生态度坚决,但没想到几天后,自己却接到了法院的传单。
杨先生:心情很窝囊的,怎么会办了一个卡,窝了一肚子的火。你卡让人家恶意消费,自己还惹了一场官司,从一个良民变成一个了刁民了。
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在犯罪嫌疑人梁某没有到案的情况下,杨先生所申请的信用卡上所透支的1万4000多元,加上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万8000多元,应该由两方共同承担。
朱法官:因为杨先生他的工作性质////他这个公司就是平时人来人往,比较频繁,他自己也有这个习惯,就是把手机扔在办公桌上,人然后自己也有离开的情况,手机并不是一直随身带的,所以他对自己的那个手机保管应该也是不谨慎的。
朱法官 :那么本案当中,银行是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他的持卡人的工作单位,第二个是问这张卡之前有没有消费过,那么从这两个问题,保密程度,私密程度上来说,应该都是很浅的。 工作单位,本来这张卡就寄到这个工作单位的,那么很容易回答,而且第二个,这张卡还没开通,哪里存在有透支,所以这两个问题,应该说银行问的问题,都还是有一定问题的。
朱法官:最后其实法院给他们调解,双方都认为自己有一些欠缺,所以最后就是本金部分各自承担一半。就是这样调解的。
记者:然后利息呢?
朱法官:利息就是银行全部放弃了,滞纳金也全部放弃了,就是对本金部分进行处理。
银行卡的使用日渐普遍,而由于银行卡所引发的,个人和银行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如何做好责任划分,以及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一直是法院判案中的难题。
上海高院盛副院长:从我们国家来说,关于银行卡的消费者,或者持卡人,和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消费者和商户,以及发卡银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来调整?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的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全面来制定的,关于信用卡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法律。
所以关于银行卡的法律,银行卡的交易规则,还有一个逐步明确,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从法律司法的角度来看呢,我觉得也是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尤其是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法律的健全完善,交易规则的进一步明确,逐步来进一步明确司法的适用标准。
专家提醒,银行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面对银行卡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卡银行和持卡人都应该加强防范。
上海高院盛副院长:比如说现在我们大部分银行卡都是磁条卡,恐怕要升级,更多的使用芯片卡。更多的加强对金融信息的技术的防控手段,这是解决防范银行卡被冒用盗用的很重要的一项技术手段。
第二个方面呢,我觉得信息化时代,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需要放到很重要的位置来研究。除了国家提供更好公共安全保护之外,个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信息,防止他外泄,不随便的向无关的人,向陌生人提供自己的信息。
从银行来说,要加强安全审查,因为这是他的义务,他对持卡人的义务,所以在身份审查,密码审查过程当中,要进一步尽到作为一个合同当事人的相应的责任,这是他应尽的义务,这方面呢,银行恐怕还需要进一步来很好的来推动,安全审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全。
为了方便客户,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有邮寄银行卡和电话开卡,换卡的服务,过去我们栏目也报道过一些不法份子利用银行电话服务盗换银行卡的案例。这些为方便储户而设计的服务环节中隐藏的安全风险,值得银行方面注意,在方便和安全这两个选择面前,我觉得客户资金的安全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感谢收看,再见。
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3年04月12日 21:19
视频简介:本节目主要内容:银行卡保存完好,却被银行告知已被注销,卡内巨款一夜蒸发,信用卡还未到手,却被银行告知透支,本期节目警惕大家应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妥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