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来源 : 央视网 2014-10-27 19:39 内容简介
[视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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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27日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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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本台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暂行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暂行规定》强调: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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