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7日签署

11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已经实施了20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本次签署的《补充安排》,在明确“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及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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